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生麗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銓鉅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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