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72號原 告 陳顯堂 陳鼎立 陳穎立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被 告 匯安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境鴻被 告 蔡滿姁 洪境聰 洪境濰 蔡中庸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複 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楷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算賸餘財產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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