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允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燦芯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1月7 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 萬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833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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