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09號
TPDV,103,訴,1609,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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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告 美的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銘
被   告 葉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3年12月30日上午9時20 分許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三、原告應就如附件所示事項於7日內提出書狀,並將繕本自行 寄送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件:
一、原告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有無選任清算人?有無向本院申報 ?如有,請提供相關書證。
二、請提供原告公司經廢止前之最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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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