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18日
所為裁定聲明異議,因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