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226號
TPDV,103,簡上,226,201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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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李素嫻
被上訴人  李萍瑛
訴訟代理人 周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應攜同證人范伯魁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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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