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3年度,3號
TPDV,103,破,3,20141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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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破產人 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本銳
破產管理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胡毓真律師(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1,電話號碼: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期間:自103年12月15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日期:104年1月8日上午9時30分。會議地點:本院四樓簡報室。
理 由
本件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3年度破字第3號)並移由本庭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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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