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597號
TPDV,103,監宣,597,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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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黃美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順猛,行使優先
   承買權所購買原所有權人為林滄廩名下位於新北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20分之129),確
   係由訴外人黃文徹出資購買並借名登記之相關證據。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順猛名下位
   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2
   0分之731,登記日期:71年5月11日,登記原因:分割轉
   載),此部分將以何方式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訴外人黃文徹
   ,其必要性為何及對相對人黃順猛有何利益,並提出相關
   之移轉登記契約書及其他可供釋明之證據。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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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