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郭武德
相 對 人 郭武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郭武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武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指定郭武潔(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 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第1106條第1 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 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法院為 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 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 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 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 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 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 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 第1 項及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分 別定有明文。復按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 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 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之2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 修正民法總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於新法施行後, 視為已為監護宣告;新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 ,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並於新法施行 後,均適用新法之規定,此觀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規 定自明。本件相對人郭武玲前經本院以92年度禁字第250 號 為禁治產宣告,依上開規定,於98年11月23日新法施行後, 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適用新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武玲前經本院92年度禁字第25 0 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母親陳碧蓮為法定監護人 ,因原監護人陳碧蓮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死亡,為保障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並經其他親屬一致同意,改由聲請 人郭武德及關係人郭武潔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出本院郭武德、郭 武玲、郭武潔戶籍謄本、陳碧蓮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改定監 護人事件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案主目前由機構照 顧,案兄姐欲成立專戶,支付安置期間相關費用,在照顧方 面,案兄姐間彼此都會有聯絡,因案二哥及二姐長年在美國 ,案主安置相關問題均由案大哥(即聲請人郭武德)負責, 案大哥因條理分明,對於未來照顧亦有計畫,具擔任監護人 角色等情,此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10月29日北市社工 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告報告卷可稽。另本院函請新 竹縣政府社會局訪視關係人郭武潔及相對人郭武玲,其評估 建議略以:相對人在接受訪視過程,並未談到與關係人郭武 潔及聲請人有何衝突關係,甚至關係緊密,但對於監護輔助 人選部分因不瞭解且未回應,大多由機構照顧原協助陳述, 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與關係人郭武潔都很信任,關係也很穩定 。目前聲請人、關係人雖年事已高,但身體狀況佳,且目前 仍能支付相對人之照顧費,其現階段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由郭武德擔任監護人顯無不適當 之處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郭武德及關係人郭武潔分別為相 對人之兄長及大姊,當能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利,並予以適 當之照養療護,聲請人及關係人郭武潔均有意願分別擔任相 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郭武潔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武玲之權益。又監護 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 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且前項期間 ,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財產清冊開 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 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