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232號
TPDV,103,消債補,232,201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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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寧宜 
代 理 人 廖家宏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所扶養親屬、配偶之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三、請說明自101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除領有房屋租金補助、身 障補助及每月租金所得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 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 額為何,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之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 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1 年9 月30日起至103 年9 月29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轉帳交易明細,並說明目 前獲利情形為何。
六、聲請人自何時起領有身障補助及租金補助?有無其他補助項 目?聲請人所扶養親屬是否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 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1 萬元之支出伙食費、教育費、醫療費及 交通費項目及數額各為何?是否亦包含水、電、瓦斯、電信 費?如是,其金額各為何?如否,請詳實盧列聲請人每月必 要支出項目(如水、電、瓦斯、電信費、房租等)及數額, 並提出繳費收據、油費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及扶養親屬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 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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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