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218號
TPDV,103,法,218,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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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黃金豹(即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之董
      事長)
代 理 人 魏吉助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 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民國 100年9月20日北市文化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設立許可有 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 2冊、第41頁第2972號)。因配合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部 分條文,並提請103年10月22日103年度第2屆第1次董事會會 議決議通過,復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103年11月18日北市 文化文創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 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 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 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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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