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6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周文彬
訴訟代理人 蕭育娟律師
謝其演律師
被 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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