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3年度,53號
TPDV,103,家調裁,53,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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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家調裁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朱芳瑩
相 對 人 陳炳貴
代 理 人 周紫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 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本案備位聲明)略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於82 年10月2日簽立離婚協議時,兩位證人確實親自到場見聞兩 造離婚真意,嗣於83年2月15日辦理離婚登記,是兩造之離 婚合於法定要件,故兩造之婚姻關係不存在等情,為相對人 所不爭執,兩造並合意具狀聲請本院裁定,有聲請狀在卷可 參,則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之聲明,自應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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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