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740號
TPDV,103,家聲,740,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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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77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德材之債權人,聲 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 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91年度 執壬字第16620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足 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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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