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98號
原 告 黃郁芳
代 理 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肇修間因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請求離
婚之新臺幣(下同)參仟元裁判費,惟原告復於103年9月24日追
加請求被告給付伍拾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故應再行補繳裁判
費伍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