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郭芊欣
相 對 人 孟昭
孟昭君
孟昭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盤素娟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2年4月1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查相對人孟昭 、孟昭君、孟昭男係被繼承人盤素娟(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2年4月13日死亡等情,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 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 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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