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劉德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明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被繼承人劉騏之親屬會議是否召開?有無選定遺
囑執行人?如不能選定,其事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被繼承人劉騏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劉騏之第1、2、3、4順序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
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劉騏之三親等旁系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