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787號
TPDV,103,司繼,1787,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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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劉德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明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被繼承人劉騏之親屬會議是否召開?有無選定遺
   囑執行人?如不能選定,其事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被繼承人劉騏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劉騏之第1、2、3、4順序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
   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劉騏之三親等旁系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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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