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692號
TPDV,103,司繼,1692,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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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692號
聲 請 人 Michael Lu Ho
代 理 人 林梅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聲請人何時(註明年、月、日)及如何知悉被繼承人
   呂莉莉死亡,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出生證
   明等)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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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