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96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賴勝騰、黃素玉間
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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