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1963號
TPDV,103,司票,21963,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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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96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賴勝騰黃素玉
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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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