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1327號
TPDV,103,司票,21327,201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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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327號
聲 請 人 呂芳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君道李君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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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