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3年度,9340號
TPDV,103,司消債核,9340,2014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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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
103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嘉宏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嘉宏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 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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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