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2440號
TPDV,103,司催,2440,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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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440號
聲 請 人 羅珖瑜(即羅永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永弘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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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