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2266號
TPDV,103,司催,2266,201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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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266號
聲 請 人 粉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亦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粉國實業有限 公司已廢止,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陳明粉國實業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 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並 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該裁定於103年1 2月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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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粉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