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二字,103年度,41號
TPDV,103,司促更二,41,201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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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更二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嘉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杰
      彭金船
      林金洲
      柯玫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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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