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守義
代 理 人 黃陽壽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喬詮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麗
李朝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
編號一至二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冠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如附
表編號三至五所示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