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570號
TPDV,103,司促,28570,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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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守義
代 理 人 黃陽壽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喬詮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麗
      李朝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
  編號一至二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冠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如附
  表編號三至五所示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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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