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守義
代 理 人 黃陽壽律師
黃喬詮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茂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元,及各自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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