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556號
TPDV,103,司促,28556,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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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劉燕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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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