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472號
TPDV,103,司促,28472,201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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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振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順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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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