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450號
TPDV,103,司促,28450,201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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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成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澄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謝怡萍謝志剛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三之支票票面金額與聲請狀第三項請求金額不符,請
  釋明第三項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1,995,800元」或「
  新臺幣900,000元」?)。
二、查附表之支票票面金額與聲請狀標的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
  之標的金額(「新臺幣1,350,000元」或「新臺幣1,800,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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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澄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