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成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澄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謝怡萍、謝志剛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三之支票票面金額與聲請狀第三項請求金額不符,請
釋明第三項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1,995,800元」或「
新臺幣900,000元」?)。
二、查附表之支票票面金額與聲請狀標的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
之標的金額(「新臺幣1,350,000元」或「新臺幣1,800,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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