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411號
TPDV,103,司促,28411,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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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鎮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慶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益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捌萬伍仟壹佰肆
  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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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