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鎮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慶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益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捌萬伍仟壹佰肆
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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