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391號
TPDV,103,司促,28391,201412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井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