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