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令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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