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356號
TPDV,103,司促,28356,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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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令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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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