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256號
TPDV,103,司促,28256,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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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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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