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133號
TPDV,103,司促,28133,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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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玄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掗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掗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鍾聖逸」或「葉美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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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掗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