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3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玄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掗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掗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鍾聖逸」或「葉美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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