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940號
TPDV,103,司促,27940,201412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華電話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大華電話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