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810號
TPDV,103,司促,27810,201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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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游孟春(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許金玲(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許瓊瑶(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許淑娟(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許家豪(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許登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
  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九
  十八年一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許登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
  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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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