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游孟春(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許金玲(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許瓊瑶(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許淑娟(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許家豪(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許登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
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九
十八年一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許登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
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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