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808號
TPDV,103,司促,27808,201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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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嵐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8號)
  (一)債務人周嵐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7日止累計401,782元正未給付,
  其中373,198元為消費款;28,584元為循環利息(2014/7/21~
  2014/12/0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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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