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768號
TPDV,103,司促,27768,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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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福興(即湯富魁之繼承人)
      湯福強(即湯富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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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