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福興(即湯富魁之繼承人)
湯福強(即湯富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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