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741號
TPDV,103,司促,27741,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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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政延
代 理 人 劉鎮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秀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萬零貳佰叁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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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