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林秀合
代 理 人 劉鎮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肆萬肆仟肆佰捌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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