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740號
TPDV,103,司促,27740,201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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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林秀合
代 理 人 劉鎮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肆萬肆仟肆佰捌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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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