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711號
TPDV,103,司促,27711,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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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蕙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7711號)
  緣案外人許麗琴於民國92年12月02日偕周蕙苓為附卡人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
  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
  卡至民國103 年1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5,864 元整
  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
  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信用卡】期前利息100019元,自民國92年12
  月20日起至10 3年11月12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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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