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705號
TPDV,103,司促,27705,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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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770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維澤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2819 │     │1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維澤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31161│     │1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7705號)
  緣債務人林維澤於93年11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285,977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57920 元,自民國97年2 月25日起至
  103 年11月27日止計算之。【易貸金】期前利息54077 元,
  自民國101 年2 月23日起至103 年11月2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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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