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702號
TPDV,103,司促,27702,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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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淑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7702號)
  緣債務人郭淑宜於民國89年05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11月2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292,652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信用卡】期前利息15452 元,自民
  國103 年8 月19日起至103 年11月2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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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