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497號
TPDV,103,司促,27497,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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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利
      李先景
      李王信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貳拾壹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749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0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6,021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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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