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455號
TPDV,103,司促,27455,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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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鍈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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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