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430號
TPDV,103,司促,27430,2014123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靜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
  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
  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