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來閃
代 理 人 林奐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圓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月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煌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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