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418號
TPDV,103,司促,27418,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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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來閃
代 理 人 林奐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圓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月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煌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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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圓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