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417號
TPDV,103,司促,27417,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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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鐘守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上颺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上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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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上颺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