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寶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7401號)
債務人金寶貝食品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
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659元,專案補償
款20000元,共計新臺幣3765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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